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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

来源:  类别:相关标准  更新时间:2007-04-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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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压榨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蒸炒设备;(6)压榨设备;(7)剥壳设备(需要剥壳的油料品种);(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采用浸出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浸出器;(6)蒸发器;(7)汽提塔;(8)蒸脱机;(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3.油脂精炼设备:(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6)脱蜡设备(需要进行脱蜡时);(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3103-91《色拉油卫生标准》;GB 15197-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7-1999《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GB1535-2003 《大豆油》;GB1534-2003《 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6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1987《亚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罗维朋比色计;(二)电炉(可调温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要求)

七、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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