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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2014水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媒体通报会

来源:  类别:粮油政策  更新时间:2014-11-10  阅读
【本资讯由中国粮油仪器网提供】

    2014年10月28日上午,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农业发展银行在黑龙江金谷大厦召开黑龙江省2014年水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贯彻落实情况媒体通报会,新华社黑龙江分社、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农村报以及龙粮网等多家媒体听取了相关情况通报。

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贯彻落实情况

    9月1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中储粮总公司印发了<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发改经贸[2014]2104号),10月9日由黑龙江省粮食局牵头,组织召开了2014年度第一次秋粮收购工作联席会议,参加会议的部门和单位有省发改委、财政厅、农委、物价局、农发行、中储粮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大家对我省今年秋粮收购形势进行了分析研判,一致认为今年我省粮食产量超过往年、质量好于往年,水稻市场价格持续低迷,目前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收购将呈“政策市”。

    会上,共同研究确定了相关事宜:一是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库点应具备的条件、启动批次及程序;二是确定预案启动程序;三是调整烘干费资金来源渠道;四是明确收购费用拨付方法;五是明确收购政策宣传的责任分工;六是确定成立联合巡查指导组;七是确定提前上报露天坐囤计划;八是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

   10月30日,也就是今天,省政府召开了2014年全省秋粮收购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吕维峰副省长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11月1日全省正式启动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
解读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

    1、收购价格及质价政策。今年我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格为每市斤(标准品,下同)1.55元,同比增加0.05元。国标三等水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4.5%以内,出糙率77%—79%(含77%,不含79%),整精米率55%—58%(含55%,不含58%),谷外糙米2%以内,黄粒米1%以内,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水稻为2014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为每市斤0.02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格。

    非标准品水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水分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4.5%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但低于标准规定指标2.5个百分点及以上时,不再增量;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00%;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杂质含量: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1%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量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量1.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量。整精米率低于49%的水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收购范围。

    为妥善解决收储库点水稻烘干费用的资金来源,促进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顺利开展,对超标准水分扣量部分进行分解,即对水分扣量1.00%中的0.65%作为粮食水分减量和干物质损耗,对扣量1.00%中的0.35%直接扣价作为企业烘干费用。

    2、政策执行期限。我省水稻最低收购价收购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历时5个月,启动时间比去年提前半个月。

    3、收储库点的确定。按照《预案》总体要求,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粮食局及省农发行共同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具体名单报中储粮总公司、国家粮食局及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在收购启动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便于农民送交粮食和接受社会监管。

   承担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库点除按国家明确应具备的条件之外,增加两项必要条件,即:必须安装粮食收购公开可视系统;必须配备必要的检质验水设备,取消感官验水。

强化粮食收购服务及监督

    省里要求各级粮食部门要主动接受当地政府领导,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工商、电力等部门,开辟农民运送粮食“绿色通道”,加强委托收储库点周边区域治安管理,保证粮食收购期间电力供应,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确保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同时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落实好国家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各项政策,让老百姓卖上“明白粮、放心粮、满意粮”。

    1、落实敞开收购政策。在收购期内,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对农民交售符合质量标准的水稻做到应收尽收、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

    2、认真执行质价政策,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水稻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要指导卖粮农民增强质量效益意识,通过清选、整理等措施,提高水稻等级和质量,实现好粮卖好价。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民提出的政策和技术等咨询进行耐心解答。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要敞开收购、随到随收,不准折腾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切实做到执行政策不打折扣、不加花点、不走样,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规范落实到位。

    3、严格执行结算政策。为农民及时结算粮款,不打白条,不代扣代缴税费;要现金给现金,要转账给方便。

    4、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粮食收购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购环节全过程公开可视,全部采用仪器验水,取消感官验水做到不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不提等提价,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5、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各委托收储库点要主动协调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卖粮农民有序送交粮食,避免农民卖粮排长队,减少等候时间;搞好延时服务,多开头、快接卸,加快收购入库进度,不让农民卖过夜粮;派业务人员深入村屯、农户搞好延伸服务,帮助农民提前做好验水、检质,让农民心中有数,尽量减少因质量问题退车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6、主动接受监督。各委托收储库点要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主动邀请当地人大代表及乡镇农场领导驻库监督;积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粮食收购工作中违纪和违规行为,坚决做到不遮丑、不护短、不姑息、不掩盖矛盾,确保粮食收购各项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7、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管。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落实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在地原则监督检查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等情况。由省粮食局牵头,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省农发行共同组成秋粮收购联合巡查指导组,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巡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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