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法律 做好粮油质量的监管
自从我国粮食放开经营以后,围绕着“米袋子”里米的质量、标准要不要管,谁来管的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自由贸易,随行就市,什么都不用管,高进高走,低进低出,无所谓质量、等级、标准,质量管理机构都可以不要等等。
市场经济不是无序经济,而是法制经济,而法律规范又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近年来国家相继发布了(产品质量法》、《标准法》、(计量法)。1993年10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了粮食行业稻谷、小麦、大米、菜籽油等十二个强制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1994年8月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出(关于加强粮油质量管理的通知》,1995年4月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油质量管理的通知),1996年9月国家粮食储备局重新发布(粮油质量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7月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文《关于执行粮食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国务院第244号令发布施行(粮食收购条例),同年8月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中,把对全行业市场粮油质量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作为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充分说明自1993年粮食放开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对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没有削弱而且更加重视,已经把粮油质量和标准化工作纳人了法制化管理轨道。因此,在粮食流通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的今天,要做好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就要认真学习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使广大公民都能知法、懂法和守法,用法律来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同时,要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既要“扬优”又要“曝劣”,使名优产品家喻户晓,形成人人重视粮油产品质量,人人关心粮油产品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