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3/3
(四)完善粮食流通体系。
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努力提高粮食市场主体的竞争能力。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重点扶持一批国有粮食收购、仓储、加工骨干企业,提高市场营销能力,在粮食收购中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鼓励和引导粮食购销、加工等龙头企业发展粮食订单生产,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村经纪人,为农民提供粮食产销服务。引导各类中介组织开展对农民的市场营销、信息服务和技术培训,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充分发挥粮食协会等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和维护市场秩序作用。
健全粮食市场体系。重点建设和发展大宗粮食品种的区域性、专业性批发市场和大中城市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发展粮食统一配送和电子商务。积极发展城镇粮油供应网络和农村粮食集贸市场。稳步发展粮食期货交易,引导粮食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建立全国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促进粮食网上交易。
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编制实施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推进粮食物流“四散化”变革。加快改造跨地区粮食物流通道,重点改造和建设东北地区粮食流出、黄淮海地区小麦流出、长江中下游地区稻谷流出以及玉米流入、华东地区和华南沿海地区粮食流入、京津地区粮食流入等六大跨地区粮食物流通道。在交通枢纽和粮食主要集散地,建成一批全国性重要粮食物流节点和粮食物流基地。重点加强散粮运输中转、接收、发放设施及检验检测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积极培育大型跨区域粮食物流企业。大力发展铁海联运,完善粮食集疏运网络。提高粮食物流技术装备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五)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完善粮食储备调控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央战略专项储备与调节周转储备相结合、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相结合、政府储备与企业商业最低库存相结合的粮油储备调控体系,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1)中央战略专项储备主要用于保证全国性的粮食明显供不应求、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的需要。(2)中央调节周转储备主要用于执行中央政府为保护农民利益而实行的保护性收购预案,调节年度间丰歉。(3)地方储备主要用于解决区域性供求失衡、突发性事件的需要及居民口粮应急需求。各省(区、市)储备数量按“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由国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做好与中央储备的衔接。(4)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必须承担粮油最低库存义务,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积极鼓励粮食购销企业面向农民和用粮企业开展代购、代销、代储业务,提倡农户科学储粮。
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逐步调整优化中央储备粮油地区布局,重点向主销区、西部缺粮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充分利用重要物流节点、粮食集散地,增强对大中城市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按照“优先保证口粮安全,同时兼顾其他用粮”的原则,优化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保证小麦和稻谷的库存比例不低于70%,适当提高稻谷和大豆库存比例;逐步充实中央和地方食用植物油储备;重点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做好粮油市场的应急供应保障。
健全储备粮管理机制。加强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系建设。健全中央储备粮吞吐轮换机制。建立销区地方储备粮轮换与产区粮食收购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储备粮监管制度,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加强储备粮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储藏技术应用水平,确保储粮安全。
(六)完善粮食加工体系。
大力发展粮油食品加工业。引导粮油食品加工业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按照“安全、优质、营养、方便”的要求,推进传统主食食品工业化生产,提高优、新、特产品的比重。推进粮油食品加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增值效益。强化粮油食品加工企业的质量意识和品牌建设,促进粮油食品加工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积极发展饲料加工业。我国玉米生产首先是满足养殖业发展对饲料的需要。优化饲料产业结构,改进饲料配方技术,加快发展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预混合饲料,提高浓缩饲料和预混合饲料的比重,建立安全优质高效的饲料生产体系。大力开发和利用秸秆资源,缓解饲料对粮食需求的压力。积极开发新型饲料资源和饲料品种,充分利用西部资源优势,建立饲料饲草等原料生产基地。
适度发展粮食深加工业。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粮食深加工业。生物质燃料生产要坚持走非粮道路,把握“不与粮争地,不与人争粮”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以粮食为原料的深加工业发展。制定和完善粮食加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加强对粮食深加工业的宏观调控和科学规划,未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一律不得新建和扩建玉米深加工项目。
五、保障粮食安全的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保障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粮食安全分级责任制,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和市场调控工作。主产区要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为全国提供主要商品粮源;主销区要稳定现有粮食自给率;产销平衡区要继续确保本地区粮食产需基本平衡,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恢复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要将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充实地方储备和落实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等任务落实到各省(区、市),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有效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全国耕地和水资源保护、粮食总量平衡,统一管理粮食进出口,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建立和完善中央粮食储备,调控全国粮食市场和价格。要不断完善政策,进一步调动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
粮食经营者和用粮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粮食经营者保持必要库存的规定,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的义务。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承担粮食应急任务,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二)严格保护生产资源。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长期稳定不变,加快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依法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产出效率。
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分解任务,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的管理。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格执行征地听证和公告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对补充耕地质量等级的评定和审核,禁止跨省区异地占补。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健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研究建立耕地撂荒惩罚制度。健全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严格土地执法,坚决遏制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加强草原等非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建设。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原或改变其用途。建立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逐步实现草畜平衡。加强对草原生态的保护与建设,加快实施天然草原退牧还草工程,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积极研究推进南方草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加强对水域、森林资源的保护。
(三)加强农业科技支撑。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多渠道农业科研投入体系,增加对农业(粮食)科研的投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等要向农业领域倾斜。继续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加快农业技术成果的集成创新、中试熟化和推广普及。
建立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国家农业科研基地、区域性科研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提升农业区域创新能力。逐步构建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为主体、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广泛参与的农业科技成果推广体系。深化农业科研院所改革,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参与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科研和推广中的作用。
引导和鼓励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业技术创新和推广活动,积极为农民提供科技服务。深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加大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继续探索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的有效机制和办法。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完善农民科技培训体系,调动农民学科学、用科技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科学种粮技能。加强农业科技国际合作交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大支持投入力度。
增加粮食生产的投入。强化农业基础,推动国民收入分配和国家财政支出重点向“三农”倾斜,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优化政府支农投资结构,重点向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倾斜,切实加大对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增加国家对基本农田整理、土地复垦、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投入。各类支持农业和粮油生产的投入,突出向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油料生产大县和基本农田保护重点地区倾斜。积极扶持种粮大户和专业户发展粮食生产。
加大金融对农村、农业的支持力度。逐步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农业政策性贷款制度,加大对粮油生产者和规模化养殖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担保方式,扩大抵押品范围,保证农业再生产需要。
完善粮食补贴和奖励政策。完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在现有基础上中央财政要逐年较大幅度增加对农民种粮的补贴规模。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理顺粮食价格,使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使种粮农民能够获得较多收益。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研究目标价格补贴制度,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粮食价格支持体系,促进粮食生产长期稳定发展。继续实施中央对粮食(油料)主产县的奖励政策。加大对东北大豆、长江流域油菜籽和山区木本粮油生产的扶持力度。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政策,加快建立大宗粮食作物风险规避、损失补偿机制和灾后农田恢复能力建设的应急补助机制。
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根据粮食产销格局变化,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
加强对粮食产销衔接的支持。建立健全粮食主销区对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铁路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跨区域粮食运输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粮食主销区要支持销区的粮食企业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参与产区粮食生产、收购并定向运往销区。鼓励产区粮食企业到销区建立粮食销售网络,保证销区粮食供应。主产区粮食企业在销区建立物流配送中心和仓储设施的,主销区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支持。
加大对散粮物流设施建设的投入。引导多渠道社会资金建设散粮物流设施,积极推进粮食物流“四散化”变革。对服务于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上的散装、散卸、散存、散运及信息检测等设施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支持。
(五)健全粮食宏观调控。
健全粮食统计制度。完善粮食统计调查手段。加强对粮食生产、消费、进出口、市场、库存、质量等监测,加快建立粮食预警监测体系和市场信息会商机制。成立粮食市场调控部际协调小组,建立健全高效灵活的粮食调控机制。
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体系。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形成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网络。增加投入,加强对全国大中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需求。对列入应急网络的指定加工和销售企业,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增强粮油应急保障能力。完善对特殊群体的粮食供应保障制度,保证贫困人口和低收入阶层等对粮食的基本需要。建立健全与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完善粮食流通产业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加快研究制定国内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领域产业政策,完善管理办法。
加强粮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和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调查职责,保障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需要。
(六)引导科学节约用粮。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粮食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爱惜粮食、反对浪费的良好风尚。改进粮食收购、储运方式,加快推广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耗。积极倡导科学用粮,控制粮油不合理的加工转化,提高粮食综合利用效率和饲料转化水平。引导科学饮食、健康消费,抑制粮油不合理消费,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提高居民生活和营养水平。建立食堂、饭店等餐饮场所“绿色餐饮、节约粮食”的文明规范,积极提倡分餐制。抓紧研究制定鼓励节约用粮、减少浪费的相关政策措施。
(七)推进粮食法制建设。
认真贯彻执行农业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制定公布粮食安全法,制(修)订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管理、规范粮食经营和交易行为等方面的配套法规。
(八)制定落实专项规划。
抓紧组织编制粮食生产、流通、储备、加工等方面的专项规划,推进本纲要实施,形成以本纲要为统领,各专项规划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本纲要和各专项规划的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