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云南省粮食收购经营者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明确,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农民无证收粮算违法”将由此成为历史。
《办法》明确,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需具备3方面条件: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规模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自有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符合国家储粮标准和技术规范条件的粮食仓储设施,仓容在5万公斤以上;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具备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仪器及相应能力的检验人员、保管人员。
对比2004年版的《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办法》新增了“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这样的内容。这意味着,活跃在田间地头的粮食经纪人,将从此远离“无证收粮”的法律风险。
此外,《办法》同样明确,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最低常年粮食库存量一般应当保持在申报仓库容量的10%。省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根据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对粮食经营者规定最低或最高粮食库存量。《办法》还鼓励粮食经营者在省内粮食生产重点地区与销售重点地区、我省与国家粮食主产区和省外粮食生产重点地区之间,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建立产销一体化的粮食经营企业,发展订单农业;鼓励我省粮食经营企业和周边国家建立贸易关系。
《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日。2004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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