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来源: http://www.grainyq.com 类别:行业资讯 更新时间:2015-11-24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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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粮食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应当出具质量检验报告,销售粮食的质量应当与检验结果相一致;检验报告中应当标明粮食品种、等级、代表数量、产地和收获年度等;粮食出库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报告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检验报告复印件经销售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有效;开展代储业务的储存企业,应当承担粮食入库索证和出库检验义务。
2、粮食出库检验项目: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3、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收购、储存企业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4、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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