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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本站  类别:粮油政策  更新时间:2014-06-03  阅读
【本资讯由中国粮油仪器网提供】

国粮办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教育厅(教委),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爱粮节粮教育,规范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开展,实现实践基地相关工作的机制化、规范化、长效化,国家粮食局、教育部联合制定了《全国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转发至第一批、第二批实践基地单位,督促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

全国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利用粮食行业资源加强对广大中小学生的世情、国情、粮情教育,传承中华民族爱粮节粮传统美德,国家粮食局、教育部决定联合在粮食行业的相关单位建立“全国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为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一章  实践基地申报条件

  申报实践基地的主体单位为大型产粮基地,粮食加工、仓储、物流企业,科研及检化验机构等。实践基地建成后,主要服务对象为实践基地所在地区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并辐射邻近市、县中小学校。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申报单位需指定有关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申报单位需具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和设施设备;需配备会说普通话、熟悉单位情况的讲解人员,并对讲解人员事先进行知识、能力、行为规范及安全预案等方面的培训;需事先划定明确的参观路线,设计具体可行的参观体验内容,制定简单易做的动手操作方案。  

  第三条  申报单位需根据自身生产和工作任务,结合爱粮节粮教育主题,明确教育目标,制定活动规范,形成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的组织方案。

  第四条  申报单位可采取播放幻灯片及视频宣传片、讲解员讲解、现场知识问答等形式,对中小学生进行世情、国情、粮情教育。

  第五条  不同类型实践基地要依据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爱粮节粮教育。仓储企业重点向学生讲授各类储粮保粮知识;加工企业重点向学生介绍加工流程和工艺,有条件的企业可面向初、高中学生介绍副产品再利用、循环经济等粮食综合利用知识;科研及检化验机构重点介绍各类粮食质检知识。各单位要注重活动的参与性,突出学生参与、体验等实践环节,鼓励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设计各种形式的动手实验及实际操作活动。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明确并公示接受中小学生参观实践的时间,制定具体可行的接待工作方案。各实践基地全年受众不少于500人次。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减少参观人数。

  第七条  参与创建活动的单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和预案,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向学生讲清与实践内容相关的操作程序、安全制度,培养学生安全生产和操作的意识,保障学生安全。

  具备以上各项条件,在国内合法注册的粮油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均可自愿申报实践基地。具备粮食种植、仓储、加工、物流、检化验等全产业链条的企事业单位优先予以评审。

 

第二章  实践基地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基地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同时向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全国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

  2.实践基地建设情况介绍;

  3.实践基地活动组织方案;

  4.适合不同或特定年级学生特点的活动实施细则;

  5.接待手册;

  6.申报单位全貌及开展爱粮节粮教育活动的有关照片。

  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或集团(总公司)将推荐的实践基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粮食局发展交流中心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同时报送材料电子版(刻录成光盘)。

  第九条  专家评审。国家粮食局发展交流中心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汇总各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申报条件就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评议,择优确定候选单位。

  第十条  实地考察。国家粮食局发展交流中心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组织相关人员,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一条  公布评审结果。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候选单位,报国家粮食局和教育部核准后,正式确定为“全国中小学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由国家粮食局和教育部联合发文予以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三章  实践基地管理及考核

  第十二条  国家粮食局发展交流中心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对实践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践基地公示的活动时间,组织安排当地中小学校开展相关活动;各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实践基地做好接待、讲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践基地应履行以下职能:

  (一)各实践基地要及时通过照片、视频等形式记录每次接待学校参观实践情况,活动结束后填写《开展活动登记表》(附件1),参观学校需在表内填写评语并盖章。

  (二)每年年末,各实践基地要填写《开展活动情况年度总结表》(附件2),撰写年度工作总结,连同本年度每次开展实践活动的登记表复印件,提交至市级粮食、教育主管部门,并由市级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和国家粮食、教育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负责收集所属实践基地上述总结材料,并分别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发展交流中心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三)各实践基地要不断完善开展实践活动的设施设备及其他硬件条件,创新参观体验活动形式,丰富教育内容和形式。

  (四)各实践基地要不断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实践基地工作人员业务和安全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确保活动效果。 

  第十四条  考核管理。

  (一)国家粮食局发展交流中心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将不定期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各实践基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结合各实践基地提交的工作总结、照片、视频及登记表中的相关记录,对各实践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并评定成绩。

  (二)实践基地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借助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的平台,公布新一批实践基地名单,通报现有实践基地活动开展情况,并组织召开相关工作经验交流会。

  第十五条  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撤销实践基地资格: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计划接待任务总量80%以上的;  

  (二)连续两年未通过两部门抽检,责令整改未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给予实践基地负面评价的参观学校数量,超过参观学校总量半数的;

  (四)连续两年未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开展活动情况年度总结表》的;

  (五)借实践基地之名,强行推销产品、变相牟利的;

  (六)企业因产品质量等问题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实践基地实体因特殊原因解散的。

 

附 则

  第十六条  实践基地所需各项经费,暂时通过“实践基地所在企事业单位自筹一点、国家粮食局和教育部向中央财政争取一点、各地粮食和教育主管部门支持一点”的办法予以解决。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局和教育部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安排专项资金,对实践基地开展活动予以扶持。国家粮食局和教育部将认真研究并探索对实践基地进行“以奖代补”的具体办法,对活动开展效果好、学校满意度高的实践基地进行政策扶持及资金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粮食局和教育部将根据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逐步分类细化实践基地硬件建设标准,实行分类量化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  实践基地的参观程序、主题宣传、讲解内容、实践方式等将逐步进行统一规范。

  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国家、省两级爱粮节粮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省级粮食、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评定省级实践基地;再按照“好中选优,优中选强”的原则,从省级实践基地中,确定申报国家级实践基地的推荐名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和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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