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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启动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抑制粮食价格波动过大

来源: http://www.grainyq.com/  类别:行业资讯  更新时间:2013-08-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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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管理办法》)于今日开始正式实施。记者昨天采访了解到,该《管理办法》涉及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料等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虽然涉及范围极广,但其中的多数规定我市均已提前落实到位,所以对我市粮油经营总体影响不大。

  按照《管理办法》,我省粮食经营者应当按要求履行库存“上限”和“下限”的义务。其中“上限”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原料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100%,成品粮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从事原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50%,从事成品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

  而“下限”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从事原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30%,从事成品粮批发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25%,从事粮食零售活动的经营者最低库存量标准为上年度月均销售量的15%.

  另外,对粮油经营,我省也提出相应要求,如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应当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销售或者进行销毁处理。另外,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销售中的成品粮的包装和标识要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等。

  福州市粮食局及福州市粮食行业协会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管理办法》对我市总体影响不大,其中很多规定我市都已落实到位,对大米等粮食的包装,我市也已进行了规范等。不过,接下来我市还将按要求进一步加强粮油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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