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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负责人私自出售粮食 获利之后就是获刑

来源: http://www.grainyq.com/  类别:行业资讯  更新时间:2013-06-17  阅读
【本资讯由中国粮油仪器网提供】      近日,康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原康县粮食购销公司副经理兼王坝粮库负责人苟某有期徒刑5年。
  2008年,中央储备粮陇南直属库委托康县粮食购销公司(系康县粮食局管理的国有粮食控股企业)储存保管国家第四批“托市粮”(即最低收购价的小麦)。康县粮食购销公司将该批托市粮小麦总计4968吨储存在公司所属的王坝粮库,指派时任康县粮食购销公司副经理的苟某具体负责王坝粮库管理工作。2012年3月31日,苟某伙同时任王坝粮库保管员的李某,擅自将王坝粮库储存的40.485吨“托市粮”出库装车卖给陇南宏达面粉加工有限公司,价款86637元,当日,由陇南宏达面粉加工有限公司副经理李某给苟某出具了现金86637元的欠条一张。此后,陇南宏达面粉加工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向苟某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内打款共计5.5万元。之后,苟某分两次将3万元分给了李某,余款留在了其个人账户上。2012年12月23日,陇南宏达面粉加工有限公司向苟某银行账户打入款项31637元,苟某实际共分得5.6万元。
  康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苟某、李某私自出售委托保管的国家粮食,侵吞公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按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惩处。故法院判处苟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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