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构建机构仪表装置引进税制隐含的情况和研究
政策要点分析及实施根据《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高校和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属于《海关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免征关税。其中:“不以营利为目的”要求其优惠的对象不能将免税货物用于经营,一般来说以高校为主体来申请免税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多数高校的附属医院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且有部分经营营利性质,所以,以附属医院名义将申请不到海关的进口免税;对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我个人理解,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大量进口同一产品就可以了:“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教学”可以理解为要有教学或科研任务,所以申请免税时,应标列具体的科研课题、项目或教学任务,一般应以教学或科研单位为最终使用单位:“化学、生物和医疗实验用材料(第8款)”、“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第10款)”指明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实验用材料和医疗仪器,及其附件是可以申请办理免税的,医科院校的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研究中心的科教进口免税申请多数以此作为依据。
关于“五年监管期”问题,监管期是海关为防止免税对象,改变免税物资的用途、地点、所属权等的一项措施。
实际上只要是免税物资,海关对其始终都有检查、管理的权限,在监管期内,海关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随时对进口单位的免税货物进行现场检查。对科教用品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海关执行五年的使用监管期,监管期内严格检查监督其使用管理情况。因此,附属医院通过以高校为免税主体申办的免税物资必须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且其产权应在学校,不能调拨到附属医院,否则,监管期内随时可被检查出来,从而有可能被海关认定为“移作他用”,若被认定为“移作他用”且金额大于5万元,有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存在的问题及讨论我国高校的附属医院与学校的教学、科研密不可分,与其他独立的医院不同,一方面要承担临床医疗任务。另一方面,附属医院又要承担大量的教学、科研任务,由于现在医院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高校的附属医院实行独立的成本核算,其必然要考虑其成本、支出、收入等经营性问题,以实现医院财务的良性循环。附属医院在资金支持和来源不足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利用国家的科教免税政策,以降低医学教学、科研成本,但国家政策又限定了附属医院直接进口免税物资,因此,一些学校及其附属医院在此项工作中存在概念模糊及操作不当的问题,现做如下探讨:
高校与其附属医院的关系:高校与附属医院都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分别拥有各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高校与附属医院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承担着教学、科研任务,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政隶属关系并不影响双方的民事主体法人独立资格,因此,高校与附属医院从法律关系上讲,双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
违规与违法的界定:有人认为,附属医院以高校的名义进口临床医疗设备或在海关监管期内将进口的医疗仪器设备从高校调拨至附属医院的行为属于违规但不违法。我们认为,该说法并不规范。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违法是指违反现行法的规定,从而侵犯了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这里的“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狭义违法是指违反法律,从而侵犯受国家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这里的“法”一般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订和颁布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关法、行政处罚法等。我们不能把“违法”狭义地理解为违反刑事法律。所以,从广义违法的定义解释,违反了《海关法》及相关法规,甚至海关内部的办事指南、工作守则等的违规行为均属于违法;若从狭义违法的定义解释,违反某些海关内部规定的违规行为并不一定触犯刑法,如果该等违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则由检察机关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需要提起公诉。
关于调拨问题:有同志认为高校在海关监管期内可以将医疗仪器设备通过调拨方式转移至附属医院。此处“调拨”是指高校将进口免税医疗仪器设备调拨至附属医院,高校终结或保留医疗仪器设备的财务、设备账,由附属医院为医疗仪器设备设立新财务、设备账。我们认为,该“调拨”可能被海关认定为在海关监管期内医疗仪器设备的权属发生变更,即医疗仪器设备的所有权由高校变更至附属医院名下。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销售、出租、抵押、移作他用,若需变更,需经海关批准,按其使用年限折旧作为完税价格补税。若违反该禁止性规定,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该等违法行为是走私行为,高校将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海关或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在监管期限内稽查出高校存在免税申请及监管货物的问题并认定为走私行为,海关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高校进行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并处罚款等的行政处罚,高校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http://www.grainy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