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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络  类别:粮油政策  更新时间:2011-03-15  阅读
【本资讯由中国粮油仪器网提供】国粮检〔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结合2011年各地春季粮油大检查,组织开展本年度的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和地方临时储存粮,下同),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0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法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方法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发改办经贸〔2009〕117号)执行。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等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检查方案,落实开展检查前的各项事宜,督促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自查准备。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5日前,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发行分支机构和中储粮直属库,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全面的自查工作。通过自查,要认真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相关整理工作。

  (三)省级联合复查阶段。4月15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的10~15%。要结合当前粮食保供稳价要求,将政策性粮食储存量大、拍卖出库量大,以及各方面反映问题较多的库点作为复查重点。

  国家粮食局结合各省份的省级联合复查安排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

  (四)整改汇总阶段。在粮食库存检查的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各地自查、复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汇总后,于2011年5月31日前,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对库贷挂钩、储备粮轮换、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粮食储存安全等检查情况,在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各省(区、市)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应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情况,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和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相关表格可由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载。电子文本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传送途径为“各地资料”—“监督检查司”。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国家粮食库存是应对当前农业自然灾害、保供稳价和抑制通胀的重要物质手段。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确保账实相符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大责任。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检查结果真实准确。为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落实好粮食库存检查的经费,不得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二)要认真落实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检查结果真实、准确。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检查人员都要在检查工作报告和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检查工作,或者检查工作走过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粮食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系统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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