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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

来源: http://www.grainyq.com  类别:行业资讯  更新时间:2010-02-2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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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省粮食局日前公布了《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要求粮油经营企业无论是在供过于求还是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库存义务,以平衡市场需求。

根据《规定》,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度下跌时,应当履行最低库存量标准义务。具体标准为:收购企业为上年度月平均粮油经营量的15%;销售企业为上年度月平均粮油经营量的10%;粮油加工企业原料的最低库存量按粮油收购企业标准执行,成品粮油的最低库存量按粮油销售企业标准执行。

在粮油市场供不应求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具体标准为:收购企业为上年度月平均粮油经营量的50%;销售企业为上年度月平均粮油经营量的30%;粮油加工企业原料的最高库存量按粮油收购企业标准执行,成品粮油的最高库存量按粮油销售企业标准执行。http://www.grainy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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