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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类别:粮油政策  更新时间:2007-07-0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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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粮检〔200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为确保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好2007年的粮食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2007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时间为7月1日至12月31日。检查的区域为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

    二、检查对象

    此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承担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储存任务的库点(包括延伸收购点),以及其他粮食经营者。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向售粮农民公示了收购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认真执行《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缺斤短两、以次充好、以陈充新等变相压低或提高收购价格的行为;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粮食是否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是否及时向售粮农民支付了售粮款,是否存在给农民打白条、代扣各种收费及其他款项等行为。

    (二)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履行最低库存义务情况。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粮食。对新粮上市后达不到各地按《条例》规定的最低库存要求的粮食经营企业,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目前尚未规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的地方,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抓紧制定粮食经营者保持最低库存的具体标准。

    (三)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储存及管理情况。最低收购价粮食承储企业(包括跨省移入地区的承储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情况;承储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是否质价相符、账实相符;粮食储存是否符合安全储粮要求。

    (四)检查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和移库的出库情况。主要是:最低收购价粮食交易过程和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交易规则,是否存在非法交易、囤积倒卖行为;承储库点是否按销售出库和移库计划以及相关要求及时出库,是否存在人为设置障碍、借故拖延出库等行为。

    (五)其他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粮食收购数据和有关情况;是否存在收购中人为设卡、搞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问题。

    对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问题,一经发现,要按照《价格法》、《条例》、《办法》、《预案》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检查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共同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预案执行期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将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并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种粮农民和群众的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涉粮违法违规案件。要严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程序,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农业发展银行及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和协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在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结束后15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国家粮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也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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