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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正式下发!

来源: 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  类别:粮油政策  更新时间:2019-02-2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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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现对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确保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二)主要目标。通过组织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务必查清查实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底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问题整改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坚决堵塞粮食库存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健全保障国家粮食储备安全的有效机制,为完善粮食调控、确保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可靠的基础。
  (三)清查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极端负责的态度,在大清查中严格贯彻以下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在地检查要求,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实际储存库点,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政策性粮食的数量和质量,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依规清查,创新方法。严格依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和大清查检查方法,从严从实组织好清查工作。运用先进信息技术进行库存检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大清查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
  2018年国家确定的试点市(地)原则上不再纳入普查范围,试点市(地)由统计报账单位对2019年3月31日24时大清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逐级上报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试点市(地)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2018年试点普查结果与全面清查时点合并登统数据进行比对,就粮食库存变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复核,并将结果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是否清查质量,由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自行确定。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三、实施步骤
  2019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4月10日前)
  1.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各地要逐级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各阶段清查任务、各级清查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要组织对各阶段检查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对跨省储存粮食,委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于4月4日前向受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办理委托清查手续。
  2.准备相关资料。地方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中储粮分公司负责向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辖区内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管理的主要文件,以及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等资料;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同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向同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2019年3月31日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3.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要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要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底前)
  1.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组织市(地)、县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要统一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普查阶段(5月底前)
  1.普查组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各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具体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统筹安排检查力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区、市)的检查工作。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的普查,可由市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
  2.普查方式。对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地方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对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地方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普查组应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的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普查要突出对辖区内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在组织市(地)开展普查的同时,要将省级检查力量集中部署到重点市(地),不得以面上的宽泛督导代替具体检查。
  3.结果报送。普查结束后,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负责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及时向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要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要进行情况反馈。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1.审核汇总。6月底前,受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跨省储存粮食清查结果,在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提交的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方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7月底前,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汇总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包括委托外省清查的跨省储存粮食),各省级人民政府向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交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10月底前,国家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清查结果,以储存货位为基础,按照管理责任主体形成全国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状况普查数据库,为今后建立粮食库存监管长效机制打下基础。
  2.问题整改。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报送整改结果,同时将问题清单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报送整改结果。要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12月底前,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组织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并向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整改处理情况。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超标粮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处置;属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转省级人民政府处置;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负责处置。
  四、数量清查
  (一)分解登统。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好分解登统工作。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和中储粮系统企业的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作为统计报账单位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上级中储粮分(子)公司进行审核,中储粮集团公司要统筹组织子公司将有关分解登统数据报送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中粮、中国供销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国家临时存储粮、商品粮统计库存,由中粮、中国供销所属区域管理公司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报送至实际承储库点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和承储政策性粮食的地方企业商品粮统计库存,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分解登统。纳入清查范围的跨省储存粮食统计库存,由委托方负责分解登统。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对上述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省份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解登统表的库存数据要与统计报表核对,重点核对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杜绝遗漏、重复等问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各省分解登统表按照在地原则进行整合,形成《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合并登统表》。合并登统表作为清查依据,不得再修改。受托方要及时将合并登统表中省外企业储存在本省份的粮食库存情况通知到所辖市(地)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在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的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份。
  (二)实物检查。要从严掌握检查标准,准确如实填写实物检查工作底稿。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0.5m?、大豆使用1m?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
  严格熏蒸作业库存粮食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委托所在地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账务检查。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四)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市(地)普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汇总上报;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汇总的,本省所有政策性粮食须在中储粮分公司涉密内网上进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抽查结果,另行汇总。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对清查结果逐级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质量清查
  (一)组织实施。为提高质量清查结果的公信力,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按照从严清查的要求,将自查阶段由企业自行全面扦样检验,调整为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统一组织扦样检验。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统一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全省扦样检验具体方式和任务;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提前安排扦样检验的时间,做好承检机构考核选定、扦样和检验人员统一选调培训编组、制度标准相关资料收集编印报备等准备工作。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任务和质量清查技术支持工作。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包括重金属和真菌毒素。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数量,要在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基础上,按照样品总份数10%比例,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进行分配。玉米不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在扦样开始前,尤其是提前进行扦样的省份,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名单,交质量清查扦样工作组。市(地)级、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相关承检机构要协同做好相关质量清查工作。
  (二)扦样检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检查方法实施,准确如实完整填写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样品扦取要确保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2018年试点清查已经扦样的粮食,不再扦样。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对稻谷、小麦、大豆库存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扦样检验。对玉米库存按照兼顾性质、储存年限、承储企业的原则,按不低于10%比例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对其他粮食品种库存是否扦样检验,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决定。统一组织扦取的样品,由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要求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
  跨省储存粮食的扦样检验,由受托方组织实施,检验结果按期反馈至委托方。正在移库、入库尚未形成固定货位或熏蒸作业的,暂不安排扦样,填写相关表格,委托所在地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后实施补扦。经过严格确认,已经拍卖销售尚未出库的政策性粮食,可不进行扦样,严防以拍卖销售为名规避质量扦样检验的行为。对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原则上截止大清查时点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结果为准。2018年试点市(地)新增货位的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扦样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
  抽查阶段质量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
  (三)结果报送。承储企业要按要求将自行扦样玉米的检验结果、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以及2018年试点市(地)新增货位粮食检验结果,按规定要求报送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承检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检验结果数据的填报、审核、汇总、分析和报送,在检验工作完成后及时认真汇总分市(地)检验结果,确保每个仓房(货位)扦样信息与检验结果准确匹配,并按规定要求报送至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至扦样地的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进行复核。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结果,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报送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品种、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对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按要求导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将审核后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以书面方式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承储企业。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将市(地)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与承检机构报送备查的质量检验结果比对无误后,再按要求汇总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
  六、创新方法
  这次大清查在充分运用以往粮食库存检查方法的基础上,着力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创新方法、提高效率,增强大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一)优化大清查组织方式。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对大清查工作的属地管理和行政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关口前移。
  (二)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广泛宣传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热线电话和政府网站开通大清查举报线索直通车,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
  (三)加大政策性粮食管理异常行为的跟踪调查。高度重视自查督导发现问题线索,为普查环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提供依据。充分利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密切关注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行为;及时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
  (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提高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检查结果的精准性。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抽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为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在使用应用软件填报清查数据的同时,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
  (五)增强大清查结果的权威性。在大清查的自查督导、普查等环节,各地要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七、压实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工作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实行普查、抽查工作的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一)自查责任。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储粮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市(地)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市(地)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
  (三)抽查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抽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抽查组对抽查结果负责。
  (四)质检责任。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强化各环节工作责任,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市(地)级、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大清查工作是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将适当加大考核权重。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落实各环节检查责任,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确保检查结果客观准确,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市(地)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逐级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八、精心组织
  (一)强化协调机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要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本方案的实施,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大清查各项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大清查协调机制,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各方合力,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地方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中储粮分公司参加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直属企业作为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不参加市(地)级、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
  (二)严明纪律规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库存检查经验、身体健康、电脑操作熟练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优先选调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优秀人员。加强大清查方法培训和廉洁纪律教育,严格监督管理。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各地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制定大清查保密措施,配备必要保密设备,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泄密事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将统一编印大清查培训教材,并组织大清查省级师资培训,强化大清查应用软件的培训。
  (三)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核查工作,建立大清查案件处理的规则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有责必问”;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落实经费保障。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有关部门将制定大清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大清查经费拨付标准和使用范围。
  (五)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大清查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防止负面炒作,促进市场平稳,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资料归档。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大清查相关检查方法,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另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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