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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通知

来源:  类别:粮油政策  更新时间:2007-06-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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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办展〔200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2007年4月4日,安徽省霍邱县西湖粮食购销公司9名工作人员以及公司临时聘用的10名临时工在对麻纺厂储粮点实施熏蒸作业过程中,发现丢失1瓶磷化铝(规格500克)。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组织追查,并于4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药剂至今尚未找回。

    2007年4月29日,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北良有限公司在清仓作业时,该公司聘用的庄河劳务公司职工李某在用钢钎疏通板结大豆时因用力过猛,身体失去平衡,坠入仓内出粮口,被粮食掩埋窒息死亡。以上事故发生后,安徽省粮食局、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分别立即派人赴现场组织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

    储粮化学药剂丢失、浅圆仓出仓作业粮堆埋人致死事故在粮食行业曾多次发生。近期仍然出现新的事故,说明当前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少数地方和粮食企业还存在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等问题。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两起事故教训,切实做好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发生的事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要求报告和处理。当前,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开展,部分地区汛期即将来临,为进一步做好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粮食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当前,部分粮食企业负责人还存在麻痹大意的现象,没有认识到自己所担负的安全生产责任。为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企业负责人、企业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让企业负责人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规定组织作业。两起事故反映出在部分粮食企业中存在有规不依、违规操作的现象,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粮展〔2007〕190号),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完善企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生产作业流程。企业要加强对职工业务的培训,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组织作业,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管理,规范熏蒸作业行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储粮化学药剂中心库建设工作。储粮药剂中心库可以以区域内大型粮库为依托,在完善药剂库硬件条件和管理措施的基础上,为周边企业提供药剂代储服务,减少区域内药剂库的总体数量。要加强药剂库的安全保卫措施,严格执行双人双锁管理规定。严格药剂领用和库存管理,防止药剂丢失流失。开展熏蒸作业前必须制订科学周密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各项防护工作,防止出现伤亡事故。熏蒸作业完成后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处理药剂残渣和包装物,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四、加强出租设施和聘用人员管理,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目前,部分粮食仓储企业将仓房出租、出借用于多种经营,或者将一部分仓储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由此导致部分外来人员、物资、设备频繁进出库区或参与粮库生产作业,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隐患。为此,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粮食企业在开展多种经营或分包业务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和安全生产规定。企业要加强对外来单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不能以包代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将企业出租设施、分包业务列入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的工作范畴,并加强指导。

    五、加强协调指导,做好安全防汛工作。我国部分地区即将进入汛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加强与气象、防汛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预测预报,做好防汛、防台风、防泥石流、防雷击等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在汛期要重点关注水患区储粮化学药剂、危旧仓房和库存粮食的安全,并制定好应急预案和启动措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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