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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

来源:  类别:粮油政策  更新时间:2007-05-1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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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规范粮食库存检查中的账务检查方法和程序,根据《粮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1.2  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统计账检查和会计账检查,以及账账、账实相符情况的检查。

1.3  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积极配合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做好检查工作,如实回答粮食库存检查人员的询问,并提供下列材料:

1.3.1  商品周转粮(含粮权不属于企业的代管粮食)、地方储备粮、中央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统计资料、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原始凭据;

1.3.2  企业粮食实物货位卡、保管账(或经营台账)、相关辅助账表及原始凭证;

1.3.3  与储备粮计划规模和轮换有关的文件;

1.3.4  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需要的其他材料。

 

2           统计账检查

2.1  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应重点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账务处理的准确性进行检查。

2.2  库存统计数据的检查。核对各级统计汇总报表,询问了解相关情况,并填写《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工作底稿》(附表2-1)。

2.2.1  逐级核对统计报表。根据统计报表报送的渠道和环节,自上而下逐级核对各级统计报表的库存数据,直至被检查企业,核实有无虚报、瞒报、错报等现象。

2.2.2  逐月核对统计报表。逐月核对各级汇总单位和被检查企业至少最近三个月报送的统计报表库存数据,核实各月度粮食库存统计数据是否衔接。

2.2.3  核对分地区(企业)粮食库存汇总表。核对每一级汇总单位的粮食总库存是否与其所有报表报送单位粮食库存的合计数一致。

2.2.4  检查粮食收支平衡表各项目的平衡关系。

2.2.5  检查相关统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2.3  统计业务处理的真实性、及时性检查。检查不同性质粮食是否分账记载。核对检查时点(统计月报结报日)企业统计报表与粮食实物保管账(或经营台账)是否一致,并填写《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保管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2-2)。必要时可延伸检查有关原始凭证。

核对统计账与保管账时,应检查原粮、贸易粮和混合粮之间的换算是否正确,所使用的统计折率是否准确。

 

3  会计账检查

3.1  粮食库存会计账的检查,应重点从粮食库存成本、购销资金流向、粮食补贴、银行贷款等方面,验证粮食库存统计账、保管账的准确性和粮食实物的真实性,并对账账、账实核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粮食库存是否真实的结论。

粮食库存账的真实性以清查实物数为比对依据,必要时,要延伸核对清查实物数与企业实际占用银行贷款的匹配情况。

3.2  粮食库存会计账务处理情况的检查。检查与粮食库存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核实粮食库存的会计账表处理是否真实、准确。

3.3   粮食业务真实性的检查。检查粮食业务的购销资金账与购进(销售)发票、付款(收款)凭证、购销合同、运输票据、检斤入库单、提货单等所反映的粮食业务是否相符

 

4  账账、账实相符检查

4.1  统计账与会计账相符情况的检查。检查企业粮食库存会计账记载的期末粮食库存品种、数量与统计账是否一致,并填写《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会计账核对工作底稿》(附表2-3)。

4.2  核对会计账与实物清查结果是否相符。

    4.2.1  正确区分形成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资金渠道。

4.2.2  结合粮食入库时的市场价格(另有规定价格的,从其规定)和库存粮食品种、数量、等级,测算收购资金总量与会计账反映的粮食库存值是否基本相符。不符的,应查明原因。

4.2.3  结合企业应收补贴款的实际发生额和规定的补贴标准,验证企业承储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其他政策性粮食实物数量与实际清查结果是否基本相符。不符的,应查明原因。

    4.3  账实相符情况的检查。根据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粮食购销业务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合理调整粮食实物库存,比较分析账实相符情况。

4.3.1  检查当日清查的粮食实物库存合理调整为检查时点的实物库存,并填写《粮食库存实物调整情况工作底稿》(附表2-4)。

4.3.1.1  调整事项包括: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购进粮食入库(未)入账、销售粮食出库(未)入账。检查时点以前发生至实际查库日尚未处理完结的粮食购进在途、粮食销售入帐未出库,以及代储粮食、异地储粮等。

4.3.1.2  调整方法为,实际清查日实物清查认定的粮食实物库存减(加)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的粮食入(出)库实物数量,加上检查时点以前至实际查库日购进在途和异地储存的粮食实物,减去检查时点以前至实际查库日粮食销售入账但未出库的粮食实物,再减去受托代储粮食,即为调整后的检查时点实际粮食库存。

4.3.2  检查粮食统计账面库存(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统计帐面库存为帐面实际库存)与库存实物相符情况。比较检查时点账面库存与检查时点实物库存,得出账实差数和差率,对账实不符的,应根据相关账证进一步检查是否存在检查时点以前发生尚未处理完结的粮食出(入)库未入账,以及损失、损耗、政策性借粮以及其他情况,分析原因,并填写《粮食库存账实核对调整情况工作底稿》(附表2-5)。

 

5  储备粮轮换账务检查

5.1  储备粮轮换计划及执行的统计、会计处理情况的检查。

5.1.1  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的分解与下达。包括检查储备粮轮换计划批文;逐级核对轮换计划的分解在品种、数量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计划下达是否及时;承储企业轮换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轮换方式及轮换工作的起止时间是否与轮换批文要求一致。

5.1.2  检查储备粮实物保管账及粮食出(入)库原始凭证,核实企业轮换的储备粮数量、品种是否与上级下达的轮换计划一致。

5.1.3  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的统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有无虚报轮换进度。检查相关统计报表中储备粮和商品粮之间的转入(转出)是否符合规定,实际轮入(轮出)数字是否准确。

5.1.4  检查储备粮轮换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情况,必要时,还应核对开户银行轮换资金的进出情况,进一步验证储备粮统计业务检查的情况是否真实。

5.2  储备粮的轮换期限的检查。对采取先轮出后轮入方式进行储备粮轮换的,应从开始执行轮换操作的当月起,逐月核对储备粮实际轮入和轮出数量,计算轮空数量(即已轮出尚未轮入的储备粮数量)和轮空时间,直至轮换计划完成时点(或检查时点),核实是否存在超轮空期现象。

轮空期应以储备粮计划库点为单位,根据轮换文件下达的批次和品种分别计算。

5.3  检查承储企业在储备粮轮换操作中执行国家有关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

根据储备粮轮换账务检查结果填写《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2-6)。

 

6  特殊粮食业务检查

6.1  核实委托、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和在途粮食业务的真实性。

6.1.1  委托社会库或由其他粮库代收代储的粮食,以及移库异地储存的粮食,必须检查双方合同、费用支付凭据、银行借款等与所反映的粮食业务是否一致,必要时应予函证或实地检查。对代农储粮、代加工厂储粮,应核对有关委托手续和资金往来关系。

6.1.2  在途粮食的检查,在检查合同、资金、运输等原始凭据的同时,进一步向在途粮食的相关单位核实。

6.2  特殊粮食业务检查结果的统计处理。

6.2.1  企业根据委托合同代收的粮食,应视具体情况予以确认:委托方未预付全部收购资金的,该批粮食按受托方的粮食予以统计;委托方已预付全部收购资金的,该批粮食按委托方的粮食予以统计。

6.2.2  委托代储粮食必须有代储合同。无代储合同的,该批粮食视为代储企业的粮食予以统计。

6.2.3  因灾借粮、损失损耗以及销售货款未回笼等粮食业务,应按统计制度有关规定核减库存,使统计账面数与库存实物数一致。

 

7  附则

7.1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以外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账务检查,侧重于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以及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7.2  本规程引用下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法、政策和规程:

7.2.1  《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

7.2.2  《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7.2.3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7.2.4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7.2.5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7.2.6  中央储备粮统计制度

7.2.7  《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39号)、《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国粮调〔2001〕209号)

7.3  本规程引用的规章、制度、办法、规范、标准和规程有最新规定的,适用最新规定。

 

附表:2-1   粮食库存统计账检查工作底稿

2-2   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保管账核对工作底稿

2-3   粮食库存统计账与会计账核对工作底稿

2-4   粮食库存实物调整情况工作底稿

2-5   粮食库存账实核对调整情况工作底稿

2-6   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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